(2015)甬慈执民字第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许燎炜、厉白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许燎炜,厉白雪,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8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曹海明。委托代理人:许文杰。委托代理人:陈胖胖。被执行人:许燎炜。被执行人:厉白雪。被执行人许燎炜、厉白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万军。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4488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许燎炜、厉白雪、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燎炜、厉白雪、宁波力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本金285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135元,执行费3392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488号案的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单泓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