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某甲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宋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特字第37号申请人宋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宋某甲,男,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宋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宋某甲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孙鸿雁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宋某甲于2002年2月2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宋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某甲从2002年2月20日离家至今,经家人及亲属查找,后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十余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宋某作为被申请人宋某甲的女儿,现申请宣告宋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宋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鸿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雨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