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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仲弼与潘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仲弼,潘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罗仲弼,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卢海兰,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仲弼诉被告潘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仲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原告罗仲弼承担。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