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罗仲弼与潘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仲弼,潘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罗仲弼,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代理人卢海兰,广东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仲弼诉被告潘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仲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原告罗仲弼承担。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