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国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长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2819。被告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肖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飞扬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安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