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碧君、陈传军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碧君,陈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179号原告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中段北侧久隆国际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沈锋,董事长。被告王碧君。被告陈传军。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706号原告临沂久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碧君、陈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0.96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碧君、陈传军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35号1号楼XXX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