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黄金良,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文妹,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晓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