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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泰业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平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泰业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罗平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418号原告:广元市泰业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郁刚,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平,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26日委托代理人:向传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庭下调解,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泰业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