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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胜卫与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胜卫,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247号原告:郭胜卫。被告: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收到自寿光市人民法院移送的原告郭胜卫与被告寿光市银泉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6910元汇至本院账户,否则本案按撤诉处理。截止到9月2日,原告郭胜卫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应依法予以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崔方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黛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千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