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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耀飞、谢光汉等与钟瑞光、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耀飞,谢光汉,谢宽,钟瑞光,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谢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谢耀飞,农民。未到庭。原告谢光汉,农民。未到庭。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济平,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谢宽。未到庭。被告钟瑞光。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金桂巷2号。法定代表人,谢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昆峰,广西永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谢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耀飞、谢光汉、谢宽诉被告钟瑞光、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谢泉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耀飞、谢光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的承包工程款567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耀飞、谢光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的贵州省都匀市环东南路建设项目工程款567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黎明审 判 员  韦永禄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兰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