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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随虎与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随虎,赵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李随虎,农民。被告赵小强,又名赵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随虎与被告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随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随虎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先代理审判员  宋红亮人民陪审员  焦鲜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焦育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