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随虎与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随虎,赵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李随虎,农民。被告赵小强,又名赵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随虎与被告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随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随虎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先代理审判员 宋红亮人民陪审员 焦鲜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焦育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