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易某甲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农。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易某甲,务农。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5日经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某乙,务农。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易某丙,务农。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袁州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下午14时20分许,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三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被告人杨某在三阳镇秆塘村萝卜山路因卖草莓与施某甲等引发斗殴。三阳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开展劝解工作,并欲将施某甲等带到派出所处置。被告人杨某等部分村民不听劝阻,阻拦警车离开。20时40分许,袁州公安分局特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协助。被告人杨某搬一长凳拦在出警警车前阻拦警车带离相关人员,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采取谩骂、推搡、拍打警车等手段阻拦。尔后,特巡警队员将被告人杨某等四人带离现场。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且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定罪处刑。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易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易某乙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易某丙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在三阳镇秆塘村长村组公路边上卖草莓时,与停车购买草莓的黄连香、施婷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与黄连香、施某甲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施某甲、黄连香等人殴打了杨某及其丈夫易某丁,导致秆塘村村民越聚越多,双方继续殴打在一起,引发三水线公路交通堵塞。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三阳派出所民警接110转警到达现场后开展劝解工作,因现场无法调解好纠纷,便欲将施某甲、黄连香等带到三阳派出所处理纠纷。被告人杨某等部分村民不听劝告,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阻拦警车离开现场,被告人杨某搬来一凳子坐在出警警车前阻拦出警警车带走相关人员,其他村民亦在现场起哄闹事,不准出警警车离开,致使三阳派出所民警及出警警车无法离开现场。20时40分许,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特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协助处理纠纷,劝说闹事村民离开现场。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等村民不予理睬仍采取谩骂、推搡、拍打警车等手段阻拦警车离开。为迅速平息事态,特巡警队员强行驱散闹事村民,并将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等带头闹事人员带离现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某供述,2015年4月29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在路边卖草莓,一辆黑色轿车停在了我的草莓摊前,先是一个女性下车去我对面的草莓摊买草莓,然后我对其说:“你把车停过去点,前面又没有摊子。”那个女性就说:“马路又不是你们家的,我等下再走。”我就说:“等下就会有车过来,别不知好歹。”这时驾驶室里面有个女的就骂我:“你会被车撞死。”接着我们开始了对骂,坐在驾驶室的女性和先前下车的那名女性一起围上来打我,抓我的脸,并且掀翻了我的草莓摊,在对面摆摊的我老公见状就跑过来拉开我们,然后我往村子里躲。后来听我村子里的人说那些人在打我老公。我赶紧叫上了在路边打麻将的村民一起去救我老公。我们赶到工地院子救我老公时发现三阳派出所民警也来了,这时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青年男性还要冲上来打我,我和村民们就一拥而上拖到这名青年,之后我们被三阳派出所的民警拉开来了。然后对方三个人被三阳派出所民警带到了对方自己的车上,我们就围在那里骂车里面的人。过了十几分钟后,那两个人被带到了警车里,之后我就一直坐在警车前面,直到晚上十一点多被警察带到了这里。我们就是想要派出所民警在现场解决这件事情,并且赔偿我们的医药费。不拿医药费,我就要留下车里的那两个人,没拿到钱的话我就不去派出所协调。我不清楚谁用手拍打了警车,不知道谁砸了黑色小轿车。我是从2014年4月29日17时左右开始拦警车的,直到晚上特警过来我才离开。2、被告人易某甲供述,我17点钟回的家,在现场看到一辆被砸了的小轿车。还有我们村的好多人围着一辆警车,我听说是来买草莓的人打了我们村的“发牙里”及其老婆,派出所的人要带买草莓的人离开现场,我们村的村民不肯,要先拿钱来。于是我也和其他村民一起拦住警车,不让警车离开,我还骂民警是“日本鬼子来了,草你妈的比”等。大约到20点,我就回家吃饭去了,吃过饭后我赶到了现场,看到我们村的村民还围住一辆警车,警车内坐着打了人的人,警车要离开现场,我用的手拍打警车的驾驶员边上的玻璃,不准警车离开现场,其他的村民拦在警车的前面不肯警车离开。过了不久,特警就赶到现场,把我和一些村民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我在特警过来将人带离现场时我说了一句这是土匪行为,并同时在警车上用手拍了一下。因为警车上坐着打了我们村的人,这个事情还没有处理好,就不肯派出所的人带打人的人离开。“发牙里”老婆搬板凳坐在警车前不准警车离开,还有其他的村民站在警车前不让离开。事后我听说是“发牙里”两公婆在路上卖草莓,因为停车的纠纷与洪塘买草莓的人发生打架,洪塘买草莓的人又喊了几个人开着一辆小轿车到我们村里打人。然后我们村的村民就砸了这部小轿车,并拦住这些打人的人不准离开现场。3、被告人易某丙供述,我来到警车旁边找我妈,问我妈有没有受伤,看其手腕有点肿,而且我妈说有几个地方被打了。我就问打人的人在哪里,我妈就说抓了两个人在警车上。然后我冲到警车那里指着车上打人的人说让其下车,我们再来打过一架,派出所的人就拦着我了。当时我气势汹汹地问派出所的人,这件事怎么处理。警察说会处理。当时“发牙哩”老婆搬了一张凳子坐在警车前面,把警车拦在那里不让走。我们村里的人也都围在那里,跟派出所的人和镇里的人在那里吵,逼着其让打人的人交医药费,如果不交医药费就不让走。我跟着别人一起拦了警车。我只是气势汹汹地跑到警车前面去,要把那两个人从车上拉下来打过一架。还要警察给了交代,要不然就不让离开。到了晚上8、9点钟,特警过来了,特警一到现场就开始把人群隔离并且疏散人群,疏散到我面前时,我试图向前冲出去,正好被特警按住,我对抓住我的特警说“你想干嘛,我又没做什么”,特警在我头上打了一下,于是我跟抓我的特警互相推搡了两下,就被几个特警控制了,后来就被特警带离了。我只记得在后面看到杨某坐在警车前面,不让车子通行。4、被告人易某乙供述2015年4月29日14时左右,我与村民打扑克,打了约半小时,易细伢(绰号哑巴叫里)母亲过来喊我们说“那上面在打架,你们快去看下,卖草莓的摊子被掀掉了”,意思是叫我们去劝架,我们来到事发地萝卜村小组旁的三水线公路旁,上去之后就没有打了,我只看见易细伢的公公、婆婆扯着对方买东西的人(对方共2男和3女),双方之间当时说什么我没有听清,我只看见买东西的一方其中还有人拿出手机拍照,卖草莓的摊子与草莓都被掀到公路旁的沟里了,当时买东西的一方觉得这个事有理就将二部小车(越野型凯迪拉克和日产天籁小车)横在三水线马路中间,大概横了20分钟后,15时30分左右当时不知道是谁报警了,三阳派出所的民警开着警车带着人过来出警了,拖开发生滋事的对方,并叫车主将车子移开,车主在派出所做完工作后,将车子停在公路边上。此时萝卜山小组、长村小组、店里小组在家的村民以及过路的人过来看,萝卜山组上的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不知姓名和绰号)就说要打转来,摊主就指认了当时打其的人(40、50岁左右,洪塘人),我们就追过去准备打,派出所的民警就挡到我们,不让我们去打,这次就没有打成。民警叫双方先到事发地旁边的320国道改造标段指挥部的院子内去调解,派出所的人把警车开到院内去了,当时还抓了二个买东西的女人和一个男人放在警车上。村里很多人都说给派出所带走后,就很难找这些人了,我们要堵到院子门口,当时一些妇女站到院子门口,派出所民警就叫这些妇女不要站到门口,警车现在要离开了叫这些妇女让开,这些妇女继续堵在院子门口。后面就来了一部黑色别克小车停放在320国道指挥部的门口,当时我没有看见是谁开过来的,我猜是后面过来一个身材比较胖、个子不是很高,身着白色上衣短袖的男子开过来的,穿白色衣服的壮咕子来后就用拳头打卖草莓的摊主,看见本村的摊主挨打后,我们就去争摊主,我们本村很多村民就过去将其打了,场面很混乱,我当时用拳头只打到一下,打在其肩膀处,派出所的民警此时也过来阻挡了,并很快将穿白色衣服的壮咕子推到别克的后排座位上,派出所的人为疏散交通将别克车子开到旁边指挥部的院内与警车停放在一起。后面派出所和一些其他部门的干部(三阳镇干部)喊到双方继续调解,我们就在院子外聊天。过了会,我猜调解得差不多去了,120的救护车就过来了,把双方受伤的人装上车送到新建医院去了,后面我听说摊主挨打这一方到医院后对方没有人付药费又返回来了。摊主的老公“发牙里”很生气,我看见其在马路旁边捡了一块模子板大约有电脑显示屏样大,向别克车子的前后挡风玻璃开始砸,砸完后我只记得后面的挡风玻璃被砸烂了并砸出一个洞了。派出所与镇干部劝其不要砸了继续调解,后面我就回家吃饭去了。吃完饭后我又返回现场与本村的人在那里聊天。22时许,特巡警强行清场,叫我们都往后退,我没有配合,强行清场过程中,特巡警和村民发生了冲突,我就站在旁边嗷嗷叫起哄,意思就是想让在场的村民继续拦到警车不让民警把车上的洪塘人带走,马上就有三名特警冲我过来对我说你还嗷嗷叫是吧,就想抓我,我极力反抗,我用手推开特警手上的盾牌并向特警冲击。但我一个人对抗三个特警起不到什么效果,不一小会儿就被他们用盾牌把我推倒在地上,要我用手抱头蹲在地上,之后就被带离现场。我知道特警当时在执法,但是我就是不想民警把洪塘人带走。5、证人易某丁证言,2015年4月29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距离我家草莓棚100多米远的地方带小孩,我看见我家草莓棚那里在打架,我赶快跑过去,到了草莓棚之后,我把打架双方拖开来,拖开来之后,几个人仍然追着我妻子杨某要打,后知道我是其老公,就冲过来打我,我被对方几个男子殴打了,我就捡起木棍砸碎了对方车子的后挡风玻璃,之后跑到山上,我就报警了。三阳派出所民警过来后,我到现场,从车上下来几个年轻男子殴打我们村里几名妇女,民警不断制止发生冲突的双方,民警叫大家到三阳派出所去解决这个事情,但现场的人都不肯走,大概6点左右,来了救护车,我到医院拍片子。我头部、腰部受了伤。6、证人刘某甲证言,2015年4月29日下午2点46分左右,我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有人在三阳镇秆塘村长村组公路上闹事,后我与我所民警兰某、三位协警立刻携带单警装备及执法记录仪出警赶往现场。大概下午3点我们到达现场,当时看到报警人全身都有被殴打的痕迹,并且还发现有三辆车停在路中间,一辆车牌为赣C×××××的日产车、一辆车牌为赣C×××××的白色凯迪拉克SUV车、还有一辆是车牌为赣C×××××黑色别克车停在路中间,路边上还有很多人争执着,当时我们了解到报警人叫易某丁,易某丁说因为其妻在秆塘村长村组的公路边上卖草莓与人发生纠纷,并且还被对方打了,但对方的人却说是易某丁的妻子先动手打人,双方各执一词,村民越来越多,为保护与村民发生冲突的人员的人身安全,我将其中一男一女带上警车,村民多次想要拉开警车的门将车内人员拖开,不准警车离开,并有人说要把警车掀翻之类的话。我们请示分管领导希望分局机动大队协助我所将人带走,之后我开车将易某丁几个受伤的村民送往医院。之后就回所里了。7、证人兰某证言,大约下午15时到达现场并联系到报警人易某丁,我们将一年轻女子和中年男子带入警车,将车开进320国道改线项目部内,另一中年男子和一中年女子又与村民发生了冲突,我拦在双方人员间,告知双方我们会法律程序来处理此事,同时准备将二人带入到别克车内,村民以为我们要将二人带走,一直阻止我们,并试图打开车门将人拖出,这时有一个穿白衣服的年轻人冲过来说谁打了我妈,杨某说了句什么,那个年轻人就开始打人,这时周围群众就对这男子殴打,我就要其进入到别克车,易某丁就用一块木板砸汽车玻璃,村民一直情绪激动不让离开,之后我所其他人赶到现场。下午16时许,120赶到现场,将别克车上一中年女子和几个村民送到新建医院,我们将警车上二个人送到所里又回来试图把别克车上的另二个人带入派出所接受调查。到医院检查的村民回来说对方不肯支付检查费,村民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多次试图将车内人员拖出,然后有人提出要对方压100万给村民或者派出所才让对方走,还有人说只要打回来,一直做工作村民根本不听,拦在警车前面不让离开,并有人称要掀翻警车。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我们请示领导后希望机动大队来协助,我们也做了最后努力希望村民能够让出道路让我们离开,大概晚上21时许,机动大队人员赶到,我们继续劝说但村民不理会,我们筑起人墙强行将阻拦的人隔开才得以离开。杨某搬张凳子直接坐在警车前,不让离开,一些村民还试图将灯关掉,趁黑将人拖走,将警车掀翻,被我们制止。还听当地的村民说要用炸药将我们民警的房子炸掉之类的话。如果现场没有解决或没达到他们的要求,警车就不要想离开,在此过程中有几个人多次扬言要将警车掀翻。还有一个人我印象比较深,上身穿红衣服,那个人多次试图去殴打对方的人,在我们走时那个人还跟着警车在拍击我们的警车。我记得还有一个人当时试图拉开我们警车的门将车上的二个人拖下来,还扬言要打那二人被我们制止了,后来那人叫嚣不准我们的警车离开。还有一些小年轻在那起哄。大概6点左右,来了救护车,我到医院拍片子。我头部、腰部受了伤。8、证人易某戊证言,4月29日晚上9点左右,我们出警到达现场后看见很多村民围在一院子门口,马路边也站了很多村民,在驱散过程中,有一名青年在现场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在人群中嗷嗷叫起哄,我用盾牌将其逼退到现场以外,但其不听从警告不但不退后,反而向我冲击,推我的盾牌,嘴里还骂人,后来我同事将其抓住强制带离。因为当时我们想把村民驱散开现场救出院子里被围困了数小时的公安民警和警车,那人嘴里骂一些很难听的话。那人身穿红色短袖,下穿牛仔裤,看见人我认识。9、证人袁某证言,晚上21点,我们特巡警出警到达现场。当时三阳派出所民警要开警车回所,村民围着阻拦警车,还有一名妇女坐在警车前拦截警车,我们劝说那妇女,但其不听,我同事们就把其强行带离了,三阳派出所警车开始离开现场,我们强行把围堵的村民驱散开来,在驱散过程中,一名男性不后退反而还冲上前向我同事进行推搡冲撞,我们几个同事将其带走。10、证人樊某证言,该名妇女不听劝阻,依然拦在警车前,我们想强行带离,该妇女就躺在警车轮胎下面坚决不让警车离开,之后只好强行拉上警车将其带走。之后我又看见有些村民不服从指令并推搡冲击我们特巡警,后将2名在现场挑头推搡冲击特巡警工作人员的年轻村民带走。11、证人周某证言,我到现场后,我看到别克、日产车挡风玻璃被砸烂,在派出所警车行驶离现场10米左右,就有一名穿红色衣服中年男性追着警车,用拳头砸警车左后玻璃,特警看到就准备去抓这个身穿红色衣服的中年男子,这名男子看特警要抓其后往旁边一个地下室跑了,之后返回现场被特警抓了。同时旁边还有一名青年男性起哄比较厉害也被特警带走了,这名男子在现场骂特警和民警,而且骂的很难听,声音也很大。还一名妇女睡在特警警车下面,阻止特警离开也被抓了。特警还抓了一人,我离得远没看清。12、证人李某甲证言,僵持到晚上将近十点钟特警来了。停在院子的警车开出来,我看到易某甲冲到警车旁边用拳头砸警车,派出所一个民警说你还敢砸警车,易某甲听到后就跑开了。易某丁老婆搬了张凳子在警车前不让警车开走。之后特警把这些参与闹事的人易某甲、易某丁及其老婆带走了。13、证人易某己证言,我做村民工作时,派出所民警将对方两个人从其私家车上转移到警车上,以保证那两人的安全,派出所民警说把对方及其车子带到派出所,到派出所处理这个事情,这时杨某等伤员家属听派出所民警这样说,怕后来找不到人索要医药费,不肯让派出所带人走。杨某就搬张凳子坐在警车前面不让车子走,僵持了几个小时,后来特警过来现场处理控制住杨某,把道路疏通,让警车通行,并且在现场将易某乙、杨某、易某甲、易某丙带离现场。这四人家属见家人被带走了,就到马路上进行堵路,之后我一直在现场劝阻到11点多才离开。14、证人施某甲证言,2015年4月29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我妻子黄连香、女儿施婷及我两岁的外孙女开车从洪塘往三阳方向回宜春。我妻子黄连香抱着我外孙女下车买草莓,从中间一个摊子买草莓换到旁边一个摊子,在1分钟左右我看到我妻子抱着小孩和中间那个卖草莓的妇女在互相撕扯,我女儿施婷见状下车过去,买草莓的妇女就捡石头砸了我女儿头部一下,我就下车去追那妇女,那妇女拐进一个村庄,在进村庄的路口有一名中年男性拦住我,也不问原因就不让我进村庄,并说进去了就出不来。过了2分钟左右,从村庄冲出几十个村民,有一个老年男性扯着我的衣服,并把我身上抓出了一些血痕,一个中年男子用木棍打了一下我右手。这时我表侄钟某打110报警,然后用手机拍照,就有十多人围着我表侄打,三阳派出所民警来到了现场,把我们扯开,把我带上警车,我在警车上看到我妻子被一伙村民围着打,派出所民警过去把村民扯开,并把我妻子带上了我自己的车上坐,之后带到了派出所了。15、证人钟某证言,我开了一辆别克车跟在黄连香黑色尼桑后面途经秆塘长村组,看到有老头和老太婆拿木棍朝施某甲一家走过来,我就拿手机拍照被打懵了,后被人拖上了别克车。这时有人用砖头砸我车子玻璃,民警把我护送到院子内警车上,其中有一个村民还拿木棍打了其中一个戴眼镜的民警,这些村民就拦住警车不让走,之后还搬来凳子坐在警车前面,并且停了二辆摩托车在院子门口,把院子的门关上,一直僵持到晚上11点左右特警过来,才把警车开了出来,一穿红色短袖的中年男子跑过来用手打警车,想把警车拦下来,我被护送到了三阳派出所。16、证人施某乙证言,我到了现场问谁打了我妈妈,一个穿黑白大条纹的中年妇女说其我打的,然后有十几个人动手打我,警察把我拉起来护送到我亲戚车里,上车后我妈及我表哥也在车上,村民捡砖头砸了车玻璃。后来警察把我妈送上120急救车,又把我和我表哥送上警车,村民看见我和表哥被送上警车就来用拳头砸警车,不准警车走。到晚上9点左右,特警来了后强行把这些村民赶走,把路清通了,送我们到了三阳派出所。17、证人李某乙证言,我和我侄子李乐乐大概3点钟到的现场,当时现场非常混乱,我侄子过去抱着其两岁的女儿,坐在车上一直没出来,我看到双方纠缠在一起,我就前去劝架。当时我看到一个老头追着施某甲又打又骂,我将双方劝开,不久后那老头又追着施某甲打。施某甲的儿子施某乙听说母亲挨打了,气势汹汹想打打了其母亲的人,结果自己还挨了秆塘村村民一顿打,派出所民警把施某乙救上车,村民就把车子的挡风玻璃砸烂了。当时场面太混乱,有3个村民我看到其本人或照片能认出。18、证人汤某证言,4月29日20时30分左右,大队集合到秆塘村出警,到现场后看到很多人在三阳镇320国道办事处的院子内,一辆警车被村民围堵在院子里出不来,一个妇女坐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出来,警车周围也围了很多村民不让警车离开,村民不听劝阻,执意不让警车离开,我们队员只好拿盾牌强行驱散。警车开出来时,一名中年男子从路边冲出来拍打警车,还想追上去阻拦警车离开,我们上前把这名中年男子控制住,带回袁州分局。19、证人刘某乙证言,在驱散过程中,有一些村民开始谩骂我们,有些用手抓我们,之后我们护送警车开出那个院子,有一个中年男子跑过来用手砸了几下警车车门。我的两个同事上去把这名中年男子带走了。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兰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丙、易某乙、易某甲是在现场参与起哄并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人。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樊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丙、易某乙是在现场挑头起哄,对特巡警队员进行推搡并冲击特巡警队员,阻扰公安民警正常执法的人。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袁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丙是在现场参与起哄,对特巡警队员进行推搡并冲击特巡警队员,阻扰民警正常执法的人。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易某戊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乙是参与现场起哄,辱骂、阻扰公安民警正常执法的人。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施某乙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杨某当时在现场拿一张竹凳子坐在警车前面,不让警车离开,直到特巡警赶到将其强行从警车前拖开的人。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施某乙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甲当时参与围堵警车,并用手拍击警车的车身的人。易某乙当时在现场起哄,特巡警到达后也一直在人群中起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周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丙当时在现场参与起哄、辱骂公安民警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人。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某甲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乙当时在现场参与围堵出警车辆并起哄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的人。28、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乙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甲参与现场起哄并拍打警车,谩骂公安人员、阻扰民警正常执法的人。2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汤某通过照片辨认,指出照片中的易某甲是参与现场起哄并拍打警车,谩骂公安人员、阻扰民警正常执法的人。30、处警经过及110警情信息,证实三阳派出所出具处警经过:2015年4月29日14时46分许,三阳派出所接110转警称在三水线三阳镇秆塘村长村组路边有人闹事,教导员刘某甲、民警兰某与三位协警立即携带单警装备及执法记录仪出警,在现场了解到报警人易某丁称其老婆杨某在秆塘村长村组路边卖草莓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架。到现场后无法调解,且势态进一步扩大,特巡警到达现场驱散村民,才得以离开现场。31、抓捕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特巡警大队出具抓捕经过:2015年4月29日21时许,特巡警大队接分局指令,要求前往三阳镇秆塘村处置一起群体斗殴引发的堵路事件。到达现场后,部分闹事人员采取推搡、拉扯、冲撞等手段攻击我处置队员,并挡在我队出警车辆前方,试图阻止车辆撤离。随后迅速将挑头闹事的4名闹事人员控制并带回,之后移交治安大队。32、刘某甲、兰某人民警察证。33、现场照片2张及被砸坏车辆照片。34、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无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易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被告人易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四、被告人易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易义东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