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李某,男。被告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何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瀚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