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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董文烁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董文烁。委托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烁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烁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文烁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董文烁负担。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