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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蕊、周树凯等与蔡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蕊,周树凯,蔡立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66号原告周蕊。原告周树凯。被告蔡立静。我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周蕊、原告周树凯诉被告蔡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蕊、原告周树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立静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富祥园6号楼5门101号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提供现金140000元以及担保人张立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富泰兴公寓1603604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蕊、原告周树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张立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富泰兴公寓1603604的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及他项权设立手续。二、冻结被告蔡立静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富祥园6号楼5门1××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及他项权设立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