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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6号原告:应某,男,1990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93年6月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姬福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