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86号原告:应某,男,1990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93年6月生,汉族,皖颍上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姬福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