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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华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1959号原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宣忠。破产管理人: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丹雄,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荣。被告: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卫。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卜未鸣、陈小放,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天建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水红东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李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