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童雪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童雪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494-1号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黄如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传恒、刘晨,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童雪芬,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何旭光,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童雪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