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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王海登与高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登,高永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登,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努尔麦麦提江,新疆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海,男,1968年3月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诉人王海登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登的委托代理人努尔麦麦提江、被上诉人高永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份至11月份王海登雇佣高永海干活,期间王海登给付高永海劳务费2000元,下欠劳务费王海登于2014年12月12日给高永海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高永海25700元,另加700元生活费,共计欠款26400元。后经高永海索要,王海登于2015年1月25日向高永海出具内容为“欠高永海钱十天后还,期间高永海生活费我给管上每天按壹百元工资算,钱还清为止”的书面承诺。后王海登拖欠至今未还款,故高永海诉讼来院。原审法院认为:王海登欠高永海劳务费及生活费合计26400元,有出具的欠条及书面承诺予以证实,原审法院对王海登欠款事实予以确认。王海登应当按书面承诺及时向高永海支付欠款,现王海登拖欠高永海劳务费及生活费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向高永海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民事责任。故高永海要求王海登支付欠款264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王海登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本案一审中举证、质证和抗辩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王海登给付高永海劳务费及生活费合计2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上诉人王海登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在一审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在2015年1月25日,高永海将我堵到工商银行强行从我手中夺走现金3800元,并且不给我出具收条,我报警后,公安机关不管。后高永海天天到我家中威胁我及家人,并带人殴打我,所以我不敢去开庭。我与高永海之间的欠条是高永海逼迫我出具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高永海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高永海答辩称:我是通过正当途径向王海登索要欠款,我没有打人,也没有威胁王海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庭审中,高永海认可在王海登给其出具欠条后,王海登已向其支付了3800元现金。上述事实的认定有欠条、当事人陈述及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王海登对高永海向其提供了劳务的事实并无异议,且其给高永海出具了尚欠劳务费及生活费的26400元欠条及作出书面同意还款的承诺,故王海登应当向高永海支付相应欠款。王海登上诉称其系受高永海胁迫出具欠条,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因高永海当庭认可在王海登向其出具欠条后,已收到王海登支付的3800元,本院认为,该3800元款项应当在本案中扣减,故王海登应向高永海支付款项为22600元(26400元-38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决不妥之处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即:王海登给付高永海劳务费及生活费合计2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为:王海登给付高永海劳务费及生活费合计22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0元(高永海已预交),由王海登负担85.61%即393.81元,由高永海负担14.39%即66.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王海登已预交),由王海登负担85.61%即393.81元,由高永海负担14.39%即66.1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代理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