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罗新光等与乐亭县国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光,刘顺新,梁学明,程树平,赵顺江,韩士田,鲍计军,公尚芝,贾敏,陈锦升,乐亭县国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罗新光,男,汉族,1939年5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刘顺新,男,汉族,1952年2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梁学明,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程树平,男,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赵顺江,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韩士田,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鲍计军,男,满族,1971年1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公尚芝,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贾敏,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陈锦升,男,汉族,1950年5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国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泽燃负责人1322318****住所:乐亭县组织机构代码:59247586-9本院在审理罗新光、刘顺新、梁学明、程树平、赵顺江、韩士田、鲍计军、公尚芝、贾敏、陈锦升与被告乐亭县国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光、刘顺新、梁学明、程树平、赵顺江、韩士田、鲍计军、公尚芝、贾敏、陈锦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