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登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登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37号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鱼轻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687-8。法定代表人李俊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工作人员,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登梅,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登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