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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被告王宽、王建成、王庭福借款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王宽,王建成,王庭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地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立军,职员。被告王宽,男,33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王建成,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王庭福,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被告王宽、王建成、王庭福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宽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宽、王建成、王庭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宽、王建成、王庭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