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梓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梓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214号罪犯王梓西,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长汽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梓西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7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梓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王梓西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梓西以能够竞拍到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非商品车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旭、李海波、夏继承人民币15.5万元,并与邱爱东等17名被害人签订车辆买卖合同,骗取邱等人中级119万元购车款,被其个人使用和挥霍。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69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61元。有心脏病3级、左心功能不全。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梓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次数多,社会危害大,造成多名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在监月消费较高,可认定为具有财产刑执行能力,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梓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