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73号罪犯张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天秦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涛犯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25年8月24日止,于2013年2月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90分。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业务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32.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2013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