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艳华与殷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华,殷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16号申请人周艳华,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殷守明,男,50岁,汉族,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干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周艳华与被申请人殷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守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合计为8.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殷守明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在8.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登记在担保人周丽华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