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平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昆明宗柯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宗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平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昆明宗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芳。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的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987.37元,出票人为珠海维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赛特瑞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昆明台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珠海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明宗柯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昆明宗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丘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温耀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