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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6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付月明与蒲江县西来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677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付月明。上诉人付月明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5)蒲江民初字第44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月明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6月10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认定,付月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西来镇人民政府于2005年签订过土地补偿协议,因此判决驳回付月明的诉讼请求。现付月明请求西来镇人民政府归还2005年被占用的土地2.4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付月明请求归还2005年被占用的2.4亩土地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付月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家德审 判 员  邓云茂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婷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