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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蒲哲哲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哲哲,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蒲哲哲,女,199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蒲传奎,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张静,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哲哲诉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哲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哲哲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哲哲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哲哲承担。审 判 长  宫占好代理审判员  杨贵莲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倪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