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斌与被申请人罗天时、纪玉华、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苏斌,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罗天时,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私企业主,住尤溪县。被申请人纪玉华,女,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个体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罗天时,董事长。申请人苏斌因与被申请人罗天时、纪玉华、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具体财产见附表)及轿车1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耀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货物(具体财产见附表)及轿车1辆,保全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5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苏斌提供担保的位于尤溪县在房产。申请人苏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