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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海造与陈景阳、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造,陈景阳,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80号原告张海造。被告陈景阳。被告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造诉被告陈景阳,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造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造撤回对被告李娜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李支峰审 判 员  熊俊星人民陪审员  戴 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阳 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