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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兆园与王美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园,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萍,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林国胜,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兆园因与被上诉人王美萍、原审被告林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5)仙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兆园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其他民间借贷案件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美萍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讼争标的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未达到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标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兆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荣华代理审判员吴一佳代理审判员谢晓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柯艺芬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