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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马学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马学成。再审申请人马学成因起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立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学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金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00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马学成,男,汉族,1957年1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毕宅后街1号。再审申请人马学成因起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洛民立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14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马学成申请再审称,二运公司并未改制,至今仍以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的身份参与诉讼。二运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并未送达到本人,应为无效。同样是二运公司的职工,刘永高、刘永洛兄弟二人与二运公司多个劳动争议案均经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并支持了其二人的相关诉求。并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保护马学成的诉权。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学成由于被二运公司除名,与其他因除名等原因的部分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上访反映,2008年洛阳市人民政府派驻工作组进入二运公司,处理涉及该公司改制中遗留问题。但二运公司未能与马学成等人达成协议,故马学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行为引发的劳动争议,裁定对马学成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二运公司对马学成作出的处理是依照经政府批复同意的改制方案进行。故原审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证据不足。鉴于马学成等人的情况也有差别,本案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立初字第26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6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判长魏超审判员路平代理审判员李娟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金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