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广东省徐闻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另一名男子(未归案)来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某某餐厅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的黑色双枪牌女装摩托车(粤C×××××,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40元)盗走。整个过程被在麦当劳用餐的证人陈某目睹,被害人李某马上报警。当天15时30分许,斗门巡逻大队路面巡逻组在珠海市珠海大桥西发现两名可疑男子分别驾驶两辆女装摩托车由西往东逆行行驶上珠海大桥即尾随跟踪,后在大桥东往市区3公里广昌附近路段处将被告人黄某拦截抓获,当场查获黄某所驾驶的摩托车一辆,经查证该车即为李某被盗的摩托车。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本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或以下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案发当天在翠湾找工作,后乘坐摩的去珠海大桥东附近散心后,在珠海大桥东巴士站候车回家时,见到两人骑两辆摩托车经过,其中一人是其朋友,该朋友就将一辆摩托车给其驾驶,后被民警查获。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另一名男子(未归案)来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某某餐厅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的双枪牌黑色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C×××××)盗走并往珠海方向逃离。正在麦当劳用餐的陈某目睹了整个盗窃过程,这时,被害人李某刚好过来查看摩托车,陈某将过程告知了被害人李某,后被害人李某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在收到报警后,立刻组织伏击。15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赃车,其同伙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经过斗门城南尖峰路头及尖峰桥转盘。15时30分许,斗门巡警大队民警周某甲、周某乙在珠海大桥西伏击时,发现两名可疑男子分别驾驶两辆女装摩托车(一红一黑),即尾随跟踪,后在大桥东往市区3公里的广昌附近路段处将被告人黄某拦截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经查证该车即为被害人李某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40元。红色摩托车及车上男子逃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在侦查阶段述称:2015年3月13日8时30分许,我将摩托车(粤C×××××)停放在白蕉镇白蕉大道万科旁边的麦当劳门口,当时我锁上了车头锁、防盗锁和一把铁锁后就进���麦当劳里面上班了。当天15时许,我出去门口查看我的摩托车,发现不见了。此时,有一个客人陈某在麦当劳门口说刚才看到我的摩托车被两个男子偷走了,我于是往两男子逃跑的方向追,但追不到,我马上就报警了。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系案发现场的目睹证人,他证实:2015年3月13日14时54分许,我去到珠海市××区××大道万科地产旁边的某某餐厅吃东西,我当时坐在门口的雅座。此时,我见到两名男子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来到麦当劳门口,并将车停在摩托车停放处另一辆摩托车旁边(故意将别人的摩托车挡住),其中一男子(年约30岁,穿黑色上衣)就坐在自己的摩托车上,另一男子(年约30岁,身高约165厘米,头发竖起来,穿黑色风衣)就进来某某餐厅察看一下,不到一分钟就出来,径直走到同伙的摩托车旁,使劲将其中一辆黑色女装摩托���摇开车头锁后,接着将摩托车推走,推了几米后就坐上去,另外的同伙就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从后面用脚推着盗窃来的摩托车逃跑了。当时我知道这二名男子是盗窃摩托车的,因为害怕就没有立即出声。一、两分钟后,车主从某某餐厅出来,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很痛心、焦急,于是我将看到的盗窃过程告知她,她立即追上去,同时报警了。半小时后,被害人告诉我,盗窃摩托车的人被抓到了。通过对照片的辨认,证人陈某能够清楚地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盗窃摩托车的男子。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人周某甲系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巡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他证实:2015年3月13日15时许,通过对讲机接到指控室的通报,刚才在白蕉辖区麦当劳门口被盗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嫌疑人往南屏逃走。根据这一线索,我和同事周某乙、巡防队员周英允便衣在珠海大道××大��××附近路段进行便衣伏击。15时30分许,我们在珠海大桥西发现两名男子驾驶两辆女装摩托车由西往东逆行上桥往珠海方向行驶,由于他们行走路段很可疑,我们就马上开摩托车跟上。该两名男子逆行上桥行驶约200米时,穿黑色风衣、灰色长裤的男子接了一个电话后,该两名男子掉头由东往西往斗门方向正常行驶下桥,在桥西掉头处掉头后再由西往东往珠海方向在正常车道行驶上桥。他们下桥后在珠海××东桥脚处,我看到黑色衣服男子接上一名穿浅灰色上衣的男子坐上其开着的红色摩托车,两车三人往珠海方向在珠海××××道上行驶,这时我们一直跟在他们后面行至广昌附近路段时,该两车三人靠边停下。于是我和周某乙、周英允立刻上前进行拦截。驾驶红色女装摩托车的两名男子没有截住往珠海方向逃走,我们现场控制住了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车牌粤C×××××��穿灰黑色羽绒服蓝色牛仔裤(经查系黄某)。在抓捕过程中,驾驶黑色女装摩托车的男子右奋力抵抗,试图逃跑,致周某乙和周英允受伤。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人周某乙系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巡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他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周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他还证实:我们抓获的黄某一直都是驾驶着那辆黑色女装摩托车(车牌粤C×××××),我们从跟踪到抓获黄某时,其没有离开过我们的视线。5、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供称:2015年3月13日15时许,我一个人到珠海大桥下面的海边玩,十多分钟后我就上来珠海大道西往东方向的珠海大道,准备拦车去南屏广生找工作。等了一会,见有一黑一红两辆摩托车经过,那黑色车没有停,红色车司机是以前见过的一名湛江老乡(姓名不详)就停下来,我想让他送我回广生,那黑色车见���又返回来,黑色车的司机(不认识)就对我说他开车开累了,让我帮他开一会,我同意了。于是我去开着他那辆黑色女装车和他们俩开红色摩托车并排着走,大概几百米远就被民警抓获。当天我上身穿一件连帽子的黑色风衣、下身穿一条蓝色的牛仔裤、脚穿一双红色运动鞋。6、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2015年3月13日15时10分许,珠海斗门城南尖峰路头1及尖峰桥转盘3的监控录像可见,可疑男子驾驶一辆女装黑色摩托车驶过,经证人周某乙、周某甲指认,驾驶该摩托车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了民警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了涉案的摩托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8、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9、赃物照片,证实了被盗摩托车的外形特征。10、执勤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黄某被抓获情况。11、户籍材料,证��了被告人黄某的身份情况。12、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的摩托车的鉴定价值。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综合控辩双方争议及理由,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黄某提出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的辩解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上述证据可见:1.证人陈某系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他目睹了盗窃的整个过程,对实施盗窃的二名男子外形特征能够基本描述,通过对照片的辨认,证人能够清楚地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盗窃摩托车的男子之一。2.被害人李某在摩托车被盗后很短的时间内得知后即刻报警。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系当时执行抓捕任务的巡警大队工作人员,二人在收到指挥室的指示后立刻进行便衣伏击,二人在珠海大桥西跟踪目睹了两名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含涉案摩托车及另一辆红色摩托车)从珠海大桥西上桥到珠��大桥东下桥,下桥至桥脚处,接上了另一名穿浅灰色上衣的男子(二人乘坐在红色摩托车上),涉案的黑色摩托车的驾驶人员没有变化。二名证人继续跟踪二辆摩托车至广昌附近路段时,对摩托车进行拦截,但红色摩托车及乘坐的二人逃离,黑色摩托车及驾驶人员(被告人黄某)被查获。4.珠海斗门城南尖峰路头及转盘监控录像可见,疑似被告人黄某的男子驾驶疑似涉案摩托车经过此地,经二名证人指认,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可见民警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了赃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李某。综观本案,被害人李某在摩托车被盗后很短的时间内就报警(约15时许),公安机关立刻组织民警抓捕,从在广昌查获赃车可见,盗窃摩托车的男子逃离的方向是从白蕉麦当劳至珠海,尖峰桥转盘及珠海大桥是必经地。15时30分许,二名民警在珠海大桥西进行伏击,发现了可疑摩托车及二名男子,后到珠海大桥东下桥后在桥脚处,另一男子上了红色摩托车(非涉案摩托车),民警继续跟踪至广昌附近路段时查获了涉案摩托车及被告人黄某。从斗门城南尖峰路头1号及转盘3监控视频可见,疑似被告人黄某的男子驾驶疑似涉案摩托车于15时10分许经过此处,从时间及路线来看,均正常。二名民警从珠海大桥西一直跟踪驾驶涉案摩托车至广昌将其查获,对驾驶人员的身形及特征能够识别亦正常,故二名民警对监控视频截图在不能够看得十分清楚驾驶摩托车男子五官的情况下指认该男子就是被告人黄某,符合逻辑。再结合证人陈某目睹了整个盗窃过程,其能够辨认出被告人黄某就是实施盗窃摩托车的男子,从被告人黄某的照片(辨认笔录中显示)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证人对被告人黄某的描述:年���30岁,身高约165厘米,头发竖起来,穿黑色风衣,基本属实。三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反观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在侦查阶段其供称到珠海大桥下面的海边玩,十几分钟后上珠海大道准备拦车去南屏广生找工作,适遇二辆摩托车经过,才驾驶了黑色的摩托车。庭审中,被告人黄某供称其先在翠湾找工作,后搭摩的去了珠海大桥散完心,打算坐公共汽车回家,在公交站旁遇到了二辆摩托车。可见,供述相互矛盾,不宜采信。综上,对被告人黄某提出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涉案摩托车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黄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满堂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人民陪审员 邝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圣炜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