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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善宝与吴延兴、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善宝,吴延兴,杨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0389号原告邱善宝。被告吴延兴。被告杨琴。原告邱善宝诉被告杨琴、吴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延兴、杨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善宝诉称,2013年7月28日被告吴延兴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于交房租,并承诺于2014年8月28日还钱,但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吴延兴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吴延兴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8日起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杨琴与被告吴延兴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杨琴与被告吴延兴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延兴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杨琴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延兴于2013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用邱善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正.借款人:吴延兴2013.7.28号.用期:1个月8.28一次还清”。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被告吴延兴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汽车修理店,应当由其夫妻共同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加以证明,足可认定,本院依法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吴延兴与被告杨琴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吴延兴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吴延兴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吴延兴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就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自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琴与被告吴延兴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琴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延兴、杨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邱善宝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75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将该款于给付上述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林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间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