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典安建筑标牌商行与浙江腾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典安建筑标牌商行,浙江腾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203号原告杭州萧山典安建筑标牌商行。负责人查江欣。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腾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典安建筑标牌商行诉被告浙江腾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典安建筑标牌商行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腾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典安建筑标牌商行撤回对浙江腾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免后收取225元,由杭州萧山典安建筑标牌商行负担。审判员 诸灿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