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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昆犯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32号罪犯朱昆(又名“朱正昆”),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8)市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昆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作出(2008)枣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朱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朱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30000元,已履行9000元。2015年6月18日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薛司评字(2015)第3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朱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已履行罚金9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