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德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玄文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弘锋,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芝丽,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乾。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德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昌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建强代理审判员 孙 慰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