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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诚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君诚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60号原告: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波。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迪,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君诚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君诚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5元,减半收取计228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907.50元,由原告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