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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蒙天钢结构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蒙天钢结构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蒙天钢结构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东。法定代表人薄立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学智,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英,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呼伦贝尔蒙天钢结构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伦贝尔蒙天钢结构制作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滨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等4607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余款全部放弃,此协议双方自行履行。执行费6811元已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