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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朱成、林明高与林明高、象山海云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朱成,林明高,象山海云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林朱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沈南。被告:林明高。委托代理人:章国锋。委托代理人:庄允伟。被告:象山海云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代玉。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朱成与被告林明高、象山海云大酒店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朱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朱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林朱成负担。审 判 长  毛亚琼审 判 员  葛丹芳人民陪审员  蒋国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