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陆志鹏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志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29号罪犯陆志鹏,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志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18日止,于2011年3月3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6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一贯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9分。并取得铣工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编织袋折角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04.5分,受监狱表扬5次,记功1次。本���缴纳罚金29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志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