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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媛媛与被执行人齐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媛媛,齐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庄媛媛,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齐心,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庄媛媛与被执行人齐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大民一终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9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军华代理审判员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