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敏与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48号申请人张敏。委托代理人王辉(受张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源(受张敏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91-99(单号)-2057。法定代表人惠世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敏与被执行人无锡流行前线卡伦特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前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1、流行前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张敏74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万元为基数,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后为5600元(已由张敏预交),由流行前线公司负担。流行前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张敏。因被执行人流行前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流行前线公司未申报财产。经本院依职权向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流行前线公司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等可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流行前线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人张敏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张敏,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张敏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张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流行前线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敏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张敏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朱珏轶执行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