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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冯建与冯建、李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512号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被告冯建。被告李莎。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建、李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佳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