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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2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营,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淄博时代超级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539-1号申请执行人庄营,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傅家镇孙家村2组230号。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淄博时代超级购物中心。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与新村路交接处。本院在执行庄营诉江苏时代超市有限公司淄博时代超市购物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中,尚有76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张劳仲案字(2009)第10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