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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共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白成武与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成武,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共民初字第113号原告白成武。被告宋建军。原告白成武与被告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3日,被告宋建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元,承诺2014年9月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还钱,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宋建军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被告宋建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元,承诺2014年9月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还钱。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白成武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宋建军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为凭。据此,原告白成武与被告宋建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依法确认。对原告白成武要求被告宋建军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原告白成武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伟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权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