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商初字第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强功、吴清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强功,吴清会,韩振朋,张志华,焦绪涛,吴光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727-1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占锋,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屯信用社职工。被告孙强功。被告吴清会。被告韩振朋。被告张志华。被告焦绪涛。被告吴光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强功、吴清会、韩振朋、张志华、焦绪涛、吴光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孙强功、吴清会、韩振朋、张志华、焦绪涛、吴光志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强功、吴清会、韩振朋、张志华、焦绪涛、吴光志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