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一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元芳与韩德顺、窦立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芳,韩德顺,窦立军,张永进,安丘市茂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安丘市茂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蔬菜加工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456号原告周元芳。委托代理人郭巍,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德顺,居民。被告窦立军,居民。被告张永进,居民。被告安丘市茂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安丘市潍安路21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被告安丘市茂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蔬菜加工厂。住所地:安丘市石堆镇王家亭子村正西,206国道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芳与被告韩德顺、窦立军、张永进、安丘市茂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安丘市茂源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蔬菜加工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元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周元芳负担。审 判 长  于德江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