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二初字第第00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兆民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马仓储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民,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马仓储有限公司,鞠万利,卢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第00654-2号原告张兆民,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业主,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永江花园12号3-3-21。身份证号码为:21082419641125287X。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马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卢慧,董事长。被告鞠万利,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卢慧,女,系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马仓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同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民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马仓储有限公、鞠万利、卢慧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23元,减半收取285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文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高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