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被告廖某某,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平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2月16日在蕉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都是再婚,没有共同子女。因婚前没有了解情况,没有感情即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各执已见,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吵架、打架,多年夫妻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婚后夫妻在叟乐村元二队把原有老屋彻底拆建有:二楼半水泥房屋,共有340平方,什屋砖混水泥(已建二楼),共有200平方,用水泥空心砖围墙100米长,硬底化水泥禾坪300平方(房屋折价25万元,什屋折价5万元,围墙4千。禾坪折价1万,共计35万元),按原、被告各分50%,由被告付给原告17.5万元,也可由原告付给被告17.5万元。故原告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建造房屋壹栋合计人民币35万元,分给原告二分之一,即17.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责。被告廖某某辩称:被告的房屋是拆老屋改建的,建房所占地方80%都是被告两个哥哥的。为了建房,被告现负债累累,待债务还清后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说被告经常骂原告是不属实的,是原告自己动手将家里的窗户玻璃砸碎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2月16日双方自愿到蕉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有共同子女,各自的子女亦已成年。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左右,双方在蕉岭县蕉城镇叟乐村元二村民小组拆除原告的祖屋,建有房屋一栋。房屋建好后,双方逐渐因还债、家庭经济收支、帮扶子女、对家庭贡献等问题出现意见分歧,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双方又上述问题引起夫妻争吵,原告一怒之下把家里的窗户玻璃给砸碎了。今年原、被告曾多次协议离婚,因种种原因离婚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被告提交照片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系再婚,但是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已经十多年,一直相互扶持,互相为家庭的建设和子女的成长作出自己的努力,现双方已经共同建造了房子,各自的子女也已成年,生活正逐步往好的方向发展的时候,却因家庭生活小事影响夫妻感情,过错在于双方。其实,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多为对方着想,以家庭利益为重,处理好与各自子女的经济问题,双方感情是可以和好的,双方是可以继续共同生活的。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经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