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西华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94号罪犯马西华(别名华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滕少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西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西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西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西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西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西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